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财务管理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具体包括:编制财务预算决算,规范管理各项收支,降低筹资成本费用,合理调配运作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基金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基金会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等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开展各项财务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监事会、学校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和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满足不相容职务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投资岗位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在基金会秘书长的监督下,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基金会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时间或用途的限制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资产和限定性资产。
第十一条基金会获得的各类收入应当及时足额地纳入账户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必须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订立书面捐赠协议。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三条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则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必须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设立专项进行管理。若捐赠人通过“在线捐赠”的方式捐助资金,则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转入指定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末,基金会应编制下一年度收支预算报理事会,预算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计财处备案。基金会年度预算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六条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公益项目支出)
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基金会公益项目支出不得低于上年基金会基金余额的8%。
(二)管理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工作人员福利和基金会行政办公支出。基金会的管理支出应当符合《基金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筹资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
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则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1.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2.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十七条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基金会资助学校的项目,在使用时可转至学校进行财务明细核算。学校对于基金会转来的资助项目,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使用非限定性捐赠资金时,应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项目立项申请和可行性报告,基金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后提交理事会审批,经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未通过理事会立项审批的项目不得在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条基金会日常报销参照中国药科大学相关财务报销规定和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办公室酌情审定并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执行“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
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依据捐赠协议、实施细则、基金预算等办理与学校财务的资金转账手续。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审批;5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由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审批;200万元以上由理事会研究审议后,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为奖励在学校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酌情考虑给予适当的奖励,奖励政策及方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踪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的过程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人对于其捐赠款投资有限制性意见的,基金会不能违背捐赠人意愿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投资决策与执行应当分离。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投资计划必须经过理事会决策同意方可执行。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委托投资的,应当委托银行或则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三十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按照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和办理。
(一)基金会根据募集的资金设立银行账户,须经财务审核、秘书长签署意见,理事长批准,不得多头开设银行账户。
(二)基金会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须按期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存款账户要求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单相符。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购领或签发支票必须遵守以下管理制度:
(一)建立支票购领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签发、使用支票。
(二)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于签发时加盖印章,不得预先在空白支票上签章。
(三)因保管不善丢失支票,应立即向银行挂失,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三条 财务印章和支票应由专人保管,实行有效分离。
第三十四条 办理网上银行支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按付款权限完成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要加强资金调度运行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当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年度报告应当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审计报告将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情况,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制定,须经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长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