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2023-05-15 19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合理、规范、高效,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资助、奖励、创业就业、社团活动、社会实践、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项目;

(二)教职工的资助、奖励、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各类学术交流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项目;

(三)校园基础建设、图书资料和仪器设备购置、基本办学条件改造(包括建造、修缮楼宇,更新教学、科研、图书馆和信息设施等以及资助校园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建等项目;

(四)校园科技文化体育活动等项目;

(五)教学科研及学科发展等项目;

(六)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中国药科大学建设和发展项目;

(七)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对大型捐赠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基金会、捐赠方以及牵头部门(或实施单位)成立项目工作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及宣传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

第五条 为确保项目的实施,基金会需与捐赠方正式签订捐赠协议,并明确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由基金会和捐赠方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大型捐赠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接受基金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章 项目签订、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八条 对于捐赠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捐赠协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理事长签订捐赠协议。

第九条 对于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捐赠项目的终止或解除,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相关协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捐赠项目的终止或解除,由理事长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 捐赠协议内容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后捐赠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签订补充协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理事长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或办公室)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一)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二)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三)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跟捐赠方征求意见,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四)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捐赠项目相关重要信息;

(五)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非限定捐赠项目的资金使用,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划拨。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理事会研究审议的事项,可由理事长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南京中国药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