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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校友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15
中国药科大学校友会 2022-10-18 16:14: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药科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为:CPU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中国药科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与合作,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及各地校友组织,增进校友间的情谊与协作,继承和发扬中国药科大学的优良传统,为促进母校繁荣、发展我国药学事业和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童家巷24号中国药科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母校与校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情谊,增强凝聚力,促进母校繁荣发展;

(二)弘扬精业济群的校训精神,鼓励校友不断为祖国建设创造成绩,激励在校学生的成长;

(三)开展药学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为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为母校的繁荣发展和祖国药学事业的进步贡献力量;

(四)联络、协调、沟通各地校友组织,加强区域校友组织建设,通过多种形式联络校友,收集校友对母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促进海内外校友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间药学交流,增进海外校友对祖国的了解,为祖国的繁荣统一做出贡献;

(六)开展符合本团体宗旨的其他各项有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本团体会员属于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中国药科大学各个时期(包括:国立药学专科学校、齐鲁大学药学系、东吴大学药学专修科、华东药学院、南京药学院、中国药科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留学生;

(四)中国药科大学各个时期的任教、任职者;

(五)与中国药科大学关系密切,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或给予重大支持的友好人士,经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授予荣誉校友。

第十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关心本团体工作,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维护本团体及母校的声誉。

(六)向本团体反应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2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理事)长、会(理事)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三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从会长(理事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中产生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中国药科大学及其他单位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  本团体会员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目前暂不收取会费。

第四十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1114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