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友简介:
宋华琳,中国药科大学1997届英语药学专业的本科生,2000届药事法规方向硕士研究生。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南开大学医药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暨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等。曾为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政府规制、医药卫生法、网络信息法等研究。
宋华琳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首席专家,先后出版专著《药品行政法专论》《药品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药品管理立法比较研究》《药物创新立法比较研究》四部,出版《牛津规制手册》《公共卫生法:伦理、治理与规制》《打破恶性循环:政府如何有效规制风险》《规制及其改革》《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偏颇的宪法》《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百年史》等译著八部,在《中国法学》《管理世界》等CSSCI刊物发表论文70余篇。曾获教育部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中国法学会董必武青年法学成果奖等,被评为天津市优秀青年研究生导师、天津市师德先进个人,入选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
宋华琳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 (重大、一般、青年),主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农业农村部等部委委托项目20余项。就公共卫生治理、疫情防控等参与撰写的多份咨询报告被《中国法学会要报》《中国法学会信息》等采纳,并获重要批示。参与《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参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修改的咨询,为推动行政法治建设与医药卫生法治建设贡献绵力。
(二)校友故事:
2023年7月,宋华琳校友接受了北大法律信息网的采访,以下是采访的具体内容:
宋华琳说:“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建议一定要努力打造自己的学术标签,不要见猎心喜,不要一味跟风,不要去追逐学术热点。西谚“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猬知道一件大事 ”,我个人有点属于狐狸型的,但是学术竞争日趋激烈,还是刺猬型的更有意义。只有在一个领域深耕五年、十年或更长时间,才会有一定的发言权,对观点、资料、语言的驾驭才会相对更为得心应手。一个人的学术标签越清晰,学术特色越明显,才越可能脱颖而出。”
Q1:作为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谈谈您的法学专业学习经历、早期生活以及对法律的初步认识。对法学的热爱始于何时,比如介绍一次特殊的经历或有趣的故事。
A1:一个人经历了怎样的心路历程,走过了怎样的学术轨迹,有怎样的欢喜与忧伤,或许只有自己才清楚。我1993年16岁从河北邯郸一中考入中国药科大学英语药学专业,是理科生,按照今天的标准,中国药科大学的药学是A+学科,号称药学的“黄埔军校”。我正常的人生轨迹可能是去新药实验室做试验,与瓶瓶罐罐打交道,研发新药,撰写“新药的故事”,而我读本科后不久,就发现我理论课成绩很好,但做试验能力很差,做实验要么让冷凝管炸裂,要么浓硫酸泼在自己实验服上弄个窟窿,让自己胆战心惊且心存沮丧,看不到有什么光明的前途。
1995年大学三年级时,中国药科大学胡廷熹教授在为我们班讲授药学英语课时,提及他在美国进修药品法,并在药大开设药事法规硕士方向的情形。当时我就立下简单而朴素的学术志向,做一名药品法研究者,做好的药品法研究,为国家药品监管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当时,国内并没有体系化的药品法著作,为此我在中国药科大学图书馆通读了建国以来几乎所有药学刊物、医药报纸上关于国内外药品法制、药品监管的论文、新闻报道、人物访谈,围绕1984年版《药品管理法》每个条文,作了几十万字的笔记。从而实现了我从药学到药品法的转向。2015年,我在清华大学出版了《药品行政法专论》;2023年,我在译林出版社出版了药品监管法治丛书,包括《药品监管制度的法律改革》《药品管理立法比较研究》《药物创新立法比较研究》三部,算是对年少时药法梦的一个阶段性交待。
本科毕业后,我有幸师从邵蓉教授,在中国药科大学攻读药事法规方向的硕士研究生,邵老师对我师恩如山,她在药事法领域对我提携至今,令我感佩。在攻读硕士期间,我深感当时国内对药品法的研究还是停留在表浅层次,逐步意识到要对药品法做更深入的研究,就必须夯实法学的功底。为此我在试着寻找药品法和传统法学的结合部,也曾尝试关注药品犯罪,去研究刑法方面的问题,但很快发现,药品的问题主要不是刑法的问题,还是和行政法学更为息息相关。
我于是试着借助办理的《江苏省高校通用阅览证》和南京图书馆的借阅证,骑自行车去南京各图书馆看书、借书,其中较为难忘的一件事是,我国1996年颁布《行政处罚法》,199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新刑法,我也关注药品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在搜集资料过程中,在母校图书馆看到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的一篇论文《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立法衔接》,作者是周佑勇和刘艳红两位老师,两位老师现在已经名满天下,但当时应该还是年轻老师,我想去找《法律科学》刊物的原文,为此我骑车去了南京大学法学院资料室,在此间我看到了琳琅满目的法学书籍,特别是诸多行政法学的著作、论文,比如王名扬、罗豪才、应松年、张尚鷟、胡建淼、章剑生、陈端洪等知名学者撰写或主编的著作,瞬间为行政法学的体系之美、理论之美所吸引,就在这时,我对行政法学研究逐步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甚至产生了将来若能以此为业乃是人生幸事的梦想。在之后两年间,我几乎每天从早到晚都坐在南京各图书馆的阅览室,我通读了当时能够看到的国内几乎所有公法学著作,通读或浏览了从1977年至2000年间各种学术刊物上刊载的所有行政法学论文,做了上百万字的笔记。
Q2:在您的学术职业生涯中,有哪些关键的经历和转折点对您的学术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A2:其一,1999年暑假,我蒙邵蓉老师推荐,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法规处实习,双休日以及每天晚上5点下班后到国家图书馆8点左右下班前,我都会泡在国家图书馆,当时互联网还不发达,在南京学习时,我已经尽可能浏览了国内公法学的著作和论文,但是还是没能读到台湾地区文献和英文文献,自己也有一些方法论上的焦虑。国家图书馆为我开启了很多扇窗,在那里,我第一次读了美国的《行政法评论》(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和《食品药品法杂志》(Food and Drug Law Journal),我第一次发现,美国行政法学界对具体领域的行政法问题有如此多的关注,刊物上发表如此之多关于电信监管、医保改革、职业安全法的论文;我第一次接触到了规制经济学、公共选择等理论,意识到行政法学与社会科学有着密切的关联。某种意义上,国家图书馆开启了我对比较行政法、政府规制法学习的起点。其二,2000年至2003年期间,在那段硕士后博士前的时光,我客居上海,我当时还在“行政法论坛”做“版主”,在网上分享行政法学资讯,有幸认识当时在华东政法大学任教现在交大凯原法学院的朱芒教授,并有幸连续几个学期旁听朱老师晚上给研究生开设的“比较行政法”课程,记得朱老师当时组织同学们讨论日本盐野宏的《行政法》中译本,每周精读几页,让不同的同学分别报告德日、英美、中国大陆的相关制度,令我感受到功能意义的比较行政法之美,让我体会到行政法学与真实世界生活的密切关联,更让我体会到什么是真心实意的学术匠人,进一步坚定了我以行政法学为业的决心。有幸参加了朱芒老师发起,孙潮老师及林彦、凌维慈等学友参加的学习会,在曙光大厦、大夏书店及沪上各咖啡馆里的研讨,已成为难忘的学术往事。其三,在师友的支持鼓励下,我于2003年2月考入浙江大学法学院,师从著名行政法学家胡建淼教授攻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胡老师对中观行政法的把握,对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关注,令我受益良多。浙大三年,使我有幸能初登法学殿堂,一观公法玄奥,是自己人生最为美好的一段记忆。浙大法学院能培养出一批在国内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青年学者,我想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1)浙江大学胡建淼教授、林来梵教授、孙笑侠教授、章剑生教授、朱新力教授、李龙教授等在公法理论方面的深厚素养,对中国问题的关注,对基础研究的重视,对前沿研究的鼓励和宽容,都使得求学者受益良多;(2)老师们也非常重视博士生、硕士生的培养,老师们不仅辛勤授课,对学生的日常培养、中期考核、开题报告都予以严格要求,同时还经常在西湖畔和学生品茗论学,而且在《公法研究》连续出版物的创办、中国公法网的维护、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承办、知名学者讲学等活动中,都给予了研究生以大量参与的机会;(3)在浙江大学公法点的学生中,逐步形成了注重文献梳理、关注现实问题、注重理论贡献的踏实学风和研讨氛围。读书时我也先后和学友们组织了多个以研习外国行政法为主的读译会,我们这些当年学友时至今日,依然经常交流,相互砥砺,构成了一座不打烊的“无形学院”。
从那时起,即使我暂时还没能进入行政法学学术共同体之时,自己也努力按照行政法学研究的标准,去努力要求自己,去读书,去写作,去投稿,硕士期间也发表了十多篇论文,2000年5月我完成了22万字的书稿《药事行政法研究导论》,今天看来那些文字都是十分粗糙,至今不敢示人,但却是当时倾注心血的作品。并以这部书稿中的第二章为基础,完成了《中国药事组织法研究初探》的硕士论文,通过了由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教授任主席,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任答辩委员的硕士答辩。通过自我加压、自我规训,算是为自己后来逐步实现从药品法到行政法的转向,积累了最初的一点点基础。
Q3:在您的学术职业生涯中,您遇到过哪些挫折和困难?您是如何应对并克服这些困难的?您认为这些经历对年轻的法学学者有何启示?
A3:的确曾经有很多艰难的时刻,所谓与同行同行,感谢学界师友的支持鼓励,给自己带来很多温暖。从管窥法学之门始,我个人努力方向始终是比较行政法、政府规制法、医药卫生法。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建议一定要努力打造自己的学术标签,不要见猎心喜,不要一味跟风,不要去追逐学术热点。西谚“狐狸知道很多事情,但刺猬知道一件大事 ”,我个人有点属于狐狸型的,但是学术竞争日趋激烈,还是刺猬型的更有意义。只有在一个领域深耕五年、十年或更长时间,才会有一定的发言权,对观点、资料、语言的驾驭才会相对更为得心应手。一个人的学术标签越清晰,学术特色越明显,才越可能脱颖而出。
多年来,各位法学界师友惠我良多,特别是在行政法学这个学术共同体中,前辈学人北京大学姜明安老师、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老师、苏州大学法学院杨海坤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周汉华老师、清华大学于安老师等对我提携良多,学兄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李洪雷研究员等多年对我关照有加,在此谨致谢忱。我所在南开公法学科各位老师对我支持帮助良多,特别感谢付士成教授多年的关照,闫尔宝教授、屠振宇教授、李蕊佚副教授、王瑞雪副教授等的支持。我也从与更年轻的80后、85后、90后学者的交流中获益良多。自己遇到研究中的难题、理论上的困惑,经常会主动向师友请教,经常得到仙人指路般的指点。近年来,有幸与师友共同推进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业委员会的建设,在此间与学界师友共同切磋论道,收获良多。
对于年轻学者而言,建议首先夯实内功,多读多记多思多写,另外还是要多向学界师友请教,努力参加青年法学学者的学术共同体,并争取将论文初稿在相关学术会议、学术沙龙上报告,以更好地接受师友的批评与建议,并谋求更好的发表机会。
Q4:您认为行政法领域目前面临的最大挑战和机遇是什么?
A4:第一,行政法释义学的精耕细作。法释义学是法律学人的安身立命之本,通过基于个案解释规则的中度抽象,行政法释义学能不断反思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之间的依存关系,促进法律体系的稳定化、减轻思维负担,对行政法总论进行检验、启发与发展。我国行政法释义学研究还亟待深化,例如何为行政裁量?如何看待要件裁量与效果裁量?是否存在自由裁量?如何理解行政活动、行政行为、行政处理等概念?为此还需更多学人精耕细作,为建构一个有解释力的行政法学理体系添砖加瓦。
第二,比较行政法的深化。在建构行政法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依然要关注中西法律文明的互鉴。比较行政法虽然看似一门“辅助性的科学”,但观察不同国家行政法理论与制度的演进,就各国行政法律的规范结构、行政法解释的不同技术、行政管理方式和实效进行比较,也有助于反思本国行政法理论的利弊得失,使得学说更趋精良,也有助于推动本国的立法与制度改革。而今我们对各国行政法学说的精细流变,对各国行政法制度的实施效果,各国行政法制度设计所考虑的政经社文要素,都还缺乏足够的了解。
第三,开拓部门行政法研究的新疆域。目前中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相对偏重于行政法总论,偏重于行政法一般原理和制度,面向具体领域的部门行政法研究虽有进展,但仍亟待加强。在我国,许多部门行政法研究仍面临学术空白,这也实实在在地制约着部门行政法治的进程。对教育、土地、医药卫生、能源、证券等部门行政法开展深入研究,能起到由抽象行政法理论通向生动行政实践的“桥梁”作用,从而增强行政法的应用性、可操作性,从而推进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可将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总论的试金石,通过部门行政法的发展,来累积共同特征,进而反思行政法总论体系,并推动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
第四,推进政府规制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于传统行政法而言,规制与行政法的研究以功能的视角审视法律,更为关注更好规制,关注如何以更好的组织架构、行为方式和程序机制,来实现行政任务。规制与行政法研究关注规制的动态演进,关注政策设计和制度改革,关注反思性规制与规制学习。
“规制与行政法”研究的学术课题包括而不限于:(1)如何界定“规制”的概念、范围与功能,如何理解“规制”的正当性;(2)行政法原则在规制领域的适用;(3)规制治理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包括如何理解各级政府与规制机构之间的关系,政府规制职能的合理合法配置,规制机构的专业性、自主性、独立性如何,如何审视规制治理网络中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特别是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术机构、专家、媒体、消费者在规制治理网络中的地位;(4)针对行政行为附款、暂时性行政行为、行政契约、行政指导、产品召回、行业禁入、违法事实公布、风险警示、强制信息披露、信用评价、约谈等规制工具,应梳理这些规制工具的法律性质、归类标准、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将这些规制工具纳入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Q5:您如何看待跨学科合作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可以分享一下您的跨学科合作经验吗?
A5:我在政府规制法的研究中,受到了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余晖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世楫所长、芝加哥大学政治系杨大利教授等许多鼓励与提携。余老师是我国研究药品监管的学界前辈,也是将管制经济学译介到中国的重要冰人,他热忱推动刚毕业不久的我参与了诸多监管/规制改革的研究项目,并促使我能写出《政府规制改革的成因与动力》一文,并跨学科发表于权威期刊《管理世界》。高老师则就监管型国家建构与行政法给我很多建议,杨大利教授则就药品规制的政治经济学给我很多指点。
在政府监管领域,我有幸能和学友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鹏教授、国家行政学院社会与文化教研部胡颖廉教授等相识,在与他们的交流中我受益良多,我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学术共同体,共同致力于食品药品监管、社会性规制的研究。
2006年到南开大学法学院任教后,在法学院教行政法的我,因缘际会,有幸曾参与药品监管的若干政策研究和立法讨论,这给了我一片丰沃的学术田野,在这样一个活生生的“实验室”中,我与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医药企业、医药行业协会、医药媒体建立了广泛的联系,这不仅丰富了我的学术空间,也为我研究行政法总论提供了一个又一个鲜活的实例。其间尤其要感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政策法规司对我的支持与帮助。法学研究一方面要宁静致远,但以“参与式观察”但又“保持一臂之隔”的方式,适度参与其间,感悟法律的运行,或许有助于感受到实践的真问题,让理论与实践能更好的融合,让理论不至于过于脱离实践,也防止理论成为滞后于实践的留声机。
跨学科研究也宜谨慎为之,我在《管理世界》《中国行政管理》《国家行政学院学报》《公共行政评论》发表了若干论文,算是以其他学科(公共管理学科)的话语体系来进行研究;另外的跨学科研究,是以行政法学原理为主轴,将政府规制、公共治理理论的元素引入行政法学的论说之中,逐步探求行政法原理与制度的革新。现在法学领域的一些跨学科或交叉学科研究,有时候变成了借用或照搬经济学、人工智能理论的四不像,没有弄懂相关的基本逻辑,又失去了法学本身的底色,这或许是需要警惕的现象。
Q6:最后,请您谈谈对行政法未来发展的展望,以及您在这些领域的个人目标和期望。
A6:在青年的末班车,拿到了“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这份沉甸甸的奖励,是鼓励,是鞭策,也让我更明了自己的不足。就行政法而言,行政法释义学、比较行政法、部门行政法、政府规制法的研究都亟待强化。一个人的能力有限、学识有限、时间有限,一辈子能做的事情有限,自己学术人生已经半程,未来希望坚持奋斗,不可半途而废。虽然有较为繁重的管理工作和社会事务,但还是要尽可能淡泊惜阴,集中兵力做一些好的学术研究,对自己有所交待,并为更年轻学者的成长贡献自己的绵力。
行政法释义学研究可谓法学安身立命之本,但并非我强项所在。目前民法评注、刑法评注研究方兴未艾,行政法相关典范之作可能是朱芒老师翻译的《日本行政程序法逐条注释》,我国学界如果能围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形成自己的逐条注释,将对行政法学研究和实务工作有相当的促进。我对行政许可、行政立法、技术标准、行政程序等有一些零散研究,希望未来有可能就此作出好的释义学研究,特别是围绕技术标准在行政法学理体系中的地位,推出体系性的成果。
就比较行政法研究而言,期望更多学者在立足中国行政法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外行政法的前沿理论、经典判例、最新制度改革加以评介。我国目前对转轨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法了解甚少,对具体领域行政法的制度改革了解也不够,研习比较行政法不是“以西为师”,而是要“创造性转化”,进而做到“问题需土产,理论应自立”。就我个人而言,我之前翻译过《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百年史》,创办过“比较行政法研习营”,就美国行政法写译二三十篇深深浅浅的文字,也以外国行政法为题指导了约二十篇硕士论文,希望将来能将个人及团队围绕比较行政法的研究成果结集出版。
就部门行政法研究而言,真可谓“无垠之沃野”,我国的行政法学分论研究或部门行政法研究不是过剩而是依然不足,对于给付行政法、风险行政法、秩序行政法/警察行政法、经济行政法等“中度抽象水准”的学术研究,还亟待展开,对教育、医疗、环境、公用事业、金融证券等具体领域的行政法研究,仍有待深化,一方面需要以问题为中心,更好地回应真实世界具体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以这些参照领域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推动行政法总论的发展与改革。我目前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法治体系研究”,也想以此项目结项为契机,推动公共卫生行政法研究,再就是继续围绕药品行政法精耕细作。
就政府规制法的研究而言,我和李洪雷、高秦伟、张红、赵鹏等学友近年来共同做了一些事情,办了一些活动,开展了一些研究,但是如何建构中国自己的规制法理论体系,并能有效回应我国政府规制和公共治理实践,可谓道阻且长,我也愿意未来为此付出更多努力,就规制法原理、规制机构、规制形式选择、合作规制等开展一些研究。
一个人有幸能从事自己喜爱的学术事业,并为之奋斗终生,的确是累并快乐着的事情。希望未来能推出若干体系化的成果,向师友交上相对更为满意的学术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