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党支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活动制度。
第三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召开,党员人数多于20人的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流动党员一般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会,也可通过网络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结合年中或年末总结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具体时间可安排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之后进行。
第五条 因故缺席的党员可提交书面发言,会议的情况和批评意见在会后由支部主要负责人转告缺席人员。
第六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的日期和议题,要提前通知党员做好准备。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第七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参加范围为党支部(党小组)所属全体党员。党员组织生活会一般应吸收同级行政负责人参加,还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八条 党员组织生活会以党员汇报思想、工作措施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